查看: 126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证监会持续提高发行监管透明度 业绩因素成终止审查主因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6-12 14:2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证监会持续提高发行监管透明度 已三次通报终止审查IPO企业情况
  因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的原因而终止审查的企业不在少数继定期通报行政处罚案件之后,终止IPO企业审查情况也日渐形成固定通报内容。证监会上周五通报今年前4个月的终止审查IPO企业情况,这是自去年6月份以来,一年时间内第三次通报终止审查IPO企业情况。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截至6月9日,在三次通报的终止审查IPO企业中,因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的原因而终止审查的企业不在少数,在有统计数据的两次通报中,该种原因占比分别为42.86%、11.43%。此外,因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而终止审查,以及因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持续盈利能力存疑而未通过发审会的情形也占有一定比例。
  一位券商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定期公布终止审查IPO企业名单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提高了发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引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持续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和尽调执业质量。
  “包装上市”
  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证券日报》记者跟踪,去年6月份,证监会公布了2016年前5个月发行人主动撤回首发申请、证监会终止审查的17家首发企业名单,以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这是证监会首次专门集中公布终止审查首发企业相关情况。
  上述17家终止审查企业,多数是由于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具体事项而主动申请撤回,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收入、利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少数企业甚至出现亏损等等。
  证监会当时特别说明,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或有债务、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意图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有遗漏乃至欺诈发行,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不意味着上述法律责任的豁免,并不产生终止追究责任的法律效果。
  证监会强调,尤其是对于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保荐机构不审慎履行保荐工作职责,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撤回申请,仍然隐瞒掩盖,心存侥幸,带病申报,意图博弈过关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业绩因素成终止审查主因
  去年11月份,证监会第二次公布了终止审查IPO企业情况,这次周期为当年6月份至9月份。该次通报数据更加详尽,根据通报,56家首发企业终止审查的原因主要包括六方面原因。其中,24家企业因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终止审查,占比42.86%。
  今年6月9日,证监会第三次通报了终止审查IPO企业情况,此次通报新增未通过发审会(被否决)IPO企业情况。具体来看,今年前4个月,终止审查IPO企业35家,未通过发审会IPO企业18家。
  35家终止审查IPO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其中,22家企业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占比62.86%;4家企业业绩下滑,占比11.43%。如无锡金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下游客户订单减少,导致发行人2016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幅度超过50%;拟申报创业板的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015年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下滑。
而18家未通过发审会IPO企业存在五种情况,其中,5家企业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占比27.78%;3家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存疑,占比16.67%。如拟申报创业板的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连续6个月未支付节能收益款的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较高,2016年年末账龄超过3个月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大量违约状态的项目涉及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持续盈利能力存疑。
  综合上述后续两次通报情况可以发现,因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以及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两大原因而终止审查的IPO企业占据较高的比例,同时,因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持续盈利能力存疑,而未通过发审会的IPO企业也占相当比例。
  据统计,截至2017年5月19日,今年证监会共审结IPO企业257家,其中,已核准的IPO企业188家;未通过发审会(被否决)的IPO企业24家;终止审查(申请撤回)的IPO企业45家。IPO审结通过率约为73.15%,未通过(包括终止审查和否决)率约为26.85%。从目前IPO企业终止审查和否决情况看,从严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建议使用1024*768分倍率、IE6.0以上进行访问,低版本IE将不能正常浏览 所版权所有 @2001-2006 中国期货协会 CF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71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60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同泰大厦C座八层 邮编:10014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